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什么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標準
2019-12-16 10:30 互聯(lián)網(wǎng)
被告人王某、劉某、叢某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多處收購他人銀行卡進(jìn)行倒賣(mài),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審分別判處五個(gè)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,同時(shí)宣告緩刑,分別并處罰金一萬(wàn)元。
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要件
具體包括四種情形:(1)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的,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,數量較大的;(2)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,數量較大的;(3)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(lǐng)信用卡的;(4)出售、購買(mǎi)、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(lǐng)信用卡的。按照法律規定,行為人只要實(shí)施上述行為之一的。就構成本罪。
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。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。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。主觀(guān)方面表現為故意,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。
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標準
妨害信用卡管理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(一)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的;
(二)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,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;
(三)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,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;
(四)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(lǐng)信用卡的;
(五)出售、購買(mǎi)、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(lǐng)的信用卡的。
違背他人意愿,使用其居民身份證、軍官證、士兵證、港澳居民往來(lái)內地通行證、臺灣居民來(lái)往大陸通行證、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(lǐng)信用卡的,或者使用偽造、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(lǐng)信用卡的,應當認定為“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(lǐng)信用卡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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